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不得从事债券等投资
08.01.2018 08:31
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记者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同时,《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此外,在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上,《办法》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记者钱箐旎)
编辑:王丽 责任编辑:胡立荣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08.01.201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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