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莱芜市城管局:
抵押补充贷款(以下称PSL)是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特种贷款。2016年初,为加大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支持力度,提供长期稳定、成本较低的管廊建设资金来源,中央人民银行将管廊建设纳入国家开发银行PSL资金支持范围。PSL资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目前贷款利率执行4.145%。PSL资金贷款期限根据管廊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为更好地组织全省管廊建设项目申报PSL资金,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9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PSL资金支持范围
PSL资金主要支持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管廊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实施的项目,PSL资金仅支持项目中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工程一体化施工的项目,若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的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PSL资金可对项目进行全额支持,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内容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若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的投资不足项目总投资的50%,PSL资金仅支持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其余部分国家开发银行可给予普通贷款支持。
二、申报要求说明
(一)管廊建设项目纳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是使用PSL资金的必要条件。各市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管廊建设项目顺利纳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
(二)PSL资金优先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任一条:
1.项目应是年度建设项目;
2.至少含有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中的其中一种;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并实质性开工。
(三)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本市管廊建设项目PSL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名称标明管廊建设具体的标段名称、起止路段和具体长度,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城市管廊PSL贷款项目资料汇总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各市可直接与其联系。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高光洋 0531-87080819
2.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张 昕 0531-8192816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省建设发展研究院 徐 响 李 强 0531-831809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 住建部、国开行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96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