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ATM机被动手脚 山东淄博三人中招钱被盗取
犯罪嫌疑人通过对ATM动手脚盗刷他人银行卡(视频截图)
银行负责人表示需要判决书才能赔付(视频截图)
开通快捷支付本可以方便的进行网上转账,却造成一定安全隐患(视频截图)
现如今,现金的使用越来越多的被电子金融工具所替代,比如银行卡、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捷高效的同时也让资金支付更多的依赖电子设备。那么,电子金融工具的使用是否安全?如果出现问题,用户的维权又会面临怎样的现状呢?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报道,2012年5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的王女士、黄女士和范女士因为在同一个时间段做了同样一件事而有了相同的遭遇。当天下午五点半至七点之间,她们曾经先后进入位于周村新建路上的一处交通银行ATM机操作间,但是操作都没有成功,而之后,三个人都收到了同样的三条短信,短信显示钱被提走了。
三个人的银行卡都被盗刷,损失从近千元到上万元不等,随后,三人也都先后报了警。几个月后,警方抓获嫌疑人,根据供述,嫌疑人是通过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来盗取刷卡人的卡号和密码,并在异地取款实施的犯罪。范女士表示,警方办案人员曾经告知她这样的调查结果:2012年5月20日当天,犯罪嫌疑人在周村区交通银行ATM机上安装盗卡设备的时间为中午十二点至一点半,下午五点半至七点,这与三个人当天刷卡进入ATM机的时间相吻合。之后,三个人一直在等待丢失存款的返还,却迟迟没有回音。每次到周村交通银行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都是等。而如今,当初具体经办这件事的负责人也已经更换,现在的负责人表示知情,但是无能为力。
负责人表示银行ATM机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盗卡工具是没有对自己的营业场所尽到监管责任所导致的,致使三位用户存款丢失是有过错的,但是这件事的具体处理权不在交通银行周村区支行,而是要由淄博市支行来办理。
随后,记者跟随三位用户来到了位于张店区的交通银行淄博市支行。在这里,记者首先看到了一份于2013年2月4日下达的刑事判决书,被告所犯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作案地点集中在淄博市张店区和周村区,犯罪事实当中包含了在交通银行周村支行安装盗卡设备的情节,而被害人供述当中却并没有黄女士、王女士和范女士。交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这一份刑事判决书,交行认为受害人当中并不包含她们三人。
工作人员表示,这正是三位用户至今没有得到赔付的原因,而这类事件要依据刑事判决书来缺定具体受害人进行赔付的规定则是来自总行。
而根据律师的说法,银行要先行赔付,“因为这是一个保管合同,银行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这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