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可离岗创业 基本工资保留

02.08.2016  10:35
山东省委近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

  山东省委近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3年内,其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予以保留,并可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

  按照《意见》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聘、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此外,山东将在全省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园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纪人。扶持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创业型大学和创客学院。(卞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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