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随机抽选进行监督评议 人民监督员很信服

11.01.2018  09:24

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拟对立案侦查的周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作撤销案件处理。依据最高检《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菏泽市检察院需要将该案报请山东省检察院组织启动监督程序。

2017年11月20日上午,山东省检察院在审核有关材料后,通过登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在“案件监督管理”板块将拟监督案件的名称及类型、监督活动的时间地点、申请监督员人数等录入“案件监督登记表”,通过系统自动提交给省司法厅。

当天下午,山东省司法厅根据检察机关的“需求”,在省级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了符合条件的3名人民监督员,在初步确认3名人民监督员不存在回避情形后,省司法厅再将这3名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发送省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是否回避进行“二次排除”。

11月22日,在山东省司法厅和省检察院的密切配合下,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宋洪昌等3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对该案的监督评议。经过听取汇报、细节问询、独立评议和表决,3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据悉,山东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自2017年8月16日正式上线。该系统全省一体、司检共用、实时互动、信息共享,依托省司法厅门户网站运行,具有接受社会公众网上报名等多种功能。

山东省检察院办公室与该省司法厅办公室明确要求,各市司法局要与同级检察院积极对接,从2017年9月1日起,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等履职活动,都必须通过信息系统随机抽选。

双方规定,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此外,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还对案件监督评议作了详尽规定:案件承办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评议和表决工作。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决定)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书面表决意见,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书面表决意见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署名;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4个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47次,均收到良好效果,有效实现了法律监督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