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关于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4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今冬用热计价可通过公式测算。供热计量用户要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相关标准和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 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1 元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1.94 元
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居民住宅每千瓦时0.20 元
非居民住宅每千瓦时0.30 元
“无计量”按供热面积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等“无计量”的情况,根据规定按供热面积收费。而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记者同时了解到,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如果要求暂停供热,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 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