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面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青岛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以水源地环境安全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不断加大水源地环境监管力度,全面深化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切实提升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环境管理保障。
一是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划分水源地的水域、陆域保护区边界。加强水源地划界立标工作,进一步明确地理界限,统一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合理设置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严格落实饮用水环境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定期巡查维护制度,确保各类隔离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是落实水源地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进一步明确水源地环境监察执法的任务和重点,将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全面开展水源地周边农家宴治理、蓄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采石挖沙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威胁水源地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深化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系统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坚持水源地“分类整治”的原则,严格环境准入标准,拆除关闭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彻底整治一级保护区。以整治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为重点,建立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治理项目清单,重点整治二级保护区。实施水源地准保护区、汇水区域内的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逐步整治准保护区。
四是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着力提升水源地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从制度、工程、技术等三方面系统提升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能力。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的工作机制,建立起覆盖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的应急监测监管体系,每年定期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