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集体成员资格证制度 进城落户农民凭两证享三权

13.09.2016  12:17

  记者在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首次建立了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证”制度和“转移备案证书”制度,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凭此证件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农民进城落户后,继续享有农业补贴、农机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

  《意见》提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逐步实现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

  “以往,各级文件都提出农民进城后保留‘三权’不变,但没有切实的凭证,农民还是有顾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化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两证’制度的建立,‘三权’保留就看得见摸得着了。” 除了“三权”,《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老家的权益有了着落,新家的门槛也将进一步降低。《意见》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济南、青岛两市的城区要加快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投资纳税、积分制等落户条件。

  以往,租房落户在多地被允许,但实践中很难操作。《意见》明确,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

  “9月8日,省公安厅刚刚印发了《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在社区增设集体户,这就多了落户载体。”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意见》提出,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实现具备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无门槛,迁入无障碍”。进一步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

  对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

  《意见》明确,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受教育权利,推进建立以居住地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其他常住人口的随迁子女要落实在流入地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免学费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依法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完善居民与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进城买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作者:杨学莹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