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健全制度管理农村“三资”
记者从青岛市农委了解到,近日,市农委正式出台文件,要求各区市农业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文件明确,到2020年,所有乡镇达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管理监督到位、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档案管理规范的标准要求,全市整建制达到农业部“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示范县”标准。
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建立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收入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并明细制表,实行档案化管理,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此外,还需建立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健全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要建立资产清查、台账、评估制度。对于资产承包、租赁、出让以及经营、收益分配等方面,文件也有明确规定。文件要求,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还要重点对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核查。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应按照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规范并落实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要依法确权登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档案,并做好管理工作。要建立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要严格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此外,文件还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