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03.09.2014  19:12

为推动青岛市文艺精品创作更加繁荣发展,更好地组织实施《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日前,青岛市正式出台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要具备以宣传青岛为主题,对宣传青岛有重大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文艺创作以及各类文化活动,按照委托项目、扶持项目和奖励项目三个类别,由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扶持奖励经费额度等建议。

细则》对三个类别的奖励扶持项目给予了详细阐明。委托项目旨在保障政府部门繁荣全市文艺创作局面,引导文艺创作方向,完成政府主导的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扶持项目包括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其中文艺创作限于舞台剧目创作和影视作品创作。舞台剧目创作主要包括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以及整体构思的音乐会、曲艺杂技等。影视作品创作主要包括纪录片、戏曲片、儿童片、专题片和广播剧等。文化活动是确需财政资金扶持的公益性项目,包括艺术赛事、群众文化、专题培训和文化交流活动,以文化艺术的普及、研讨为主题的展览展演展映活动,对青岛产生重大宣传作用的引进文化活动,由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奖励项目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剧(片)、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评论等所有门类的文艺作品。

细则》规定委托资金首次支付不超过确定额度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确定额度的40%,当委托项目面世并取得良好效果后支付余款;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经费额度,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核定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每个项目扶持经费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视作品创作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文化活动项目扶持经费额度,按照国际、全国和青岛本土三个标准,每个项目扶持经费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入围扶持项目的文化活动应当按照申报计划先行组织实施,待活动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确定扶持额度并划拨扶持资金。

细则》出台,将为青岛文艺精品创作注入新活力,有力推动青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