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学生扰乱教学秩序可适当惩戒
25.02.2017 14:14
本文来源: 山东省新闻
齐鲁网2月25日讯(青岛台 谷淋 于聪 )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青岛市中小学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也是全国或者地方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说,“多数是支持的,也有一小部分同志,对惩戒能否实施好,有异议,不是不同意惩戒,而是对今后如何实施惩戒,使内容、形式恰如其分,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他有异议。”
王洪琪表示,市民的担心主要集中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上,担心惩戒会走样变成变相体罚,对此他表示,惩戒是教育的一种形式,和体罚有本质区别。
王洪琪说,“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009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作了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当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什么样的惩戒才算适度惩戒呢?对此,王洪琪表示,适度惩戒应该满足四个特点。一个是目的正当, 二是教育为主, 三是措施合理, 四是程序合法。
接下来,青岛市教育局将在不违背青少年保护禁止性条款和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前提下,会同专家学者、教师、家长、学生,研究惩戒的形式和内容。办法将于3月20号正式实施,“惩戒”很可能会被记入学生档案。
本文来源: 山东省新闻
25.02.201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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