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上网之日起7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499,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和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3562,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反馈。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统一奖励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走访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
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管理制度,畅通举报受理途径,明确具体承办机构,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3日内受理,不得推诿拒绝;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二)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四)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核查。
一般举报事项应当在7日内核查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重大举报事项应当在30日内核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九条 对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核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于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与处理结果。
核查部门与受理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核查部门应当于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和回复举报人情况反馈受理部门。
第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属实的实名举报事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10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三)举报事项属于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四)举报事项属于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
(五)举报事项属于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六)举报事项属于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前款所称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根据《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确定;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本部门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确定。举报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实名举报的,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应奖励的。
第十四条 举报人收到奖励通知后,应当于60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本人委托的他人持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份核实并领取奖金或者向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存入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举报奖励资金,由本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划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放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10日内核实后向同级财政申请,由财政部门30日内划拨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政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7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