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首起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行政诉讼案宣判
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青岛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阳区丹山工业园的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公司门卫以公司内部有制度必须请示领导才能进入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厂检查。经调查取证,于2014年12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岛市环保局积极应对,由副局长亲自出庭应诉。2015年3月1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驳回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对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监管、实施现场检查是环保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则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执法检查行为具有强制性,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近年来,青岛市环保局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铁腕执法,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声势。积极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模式,加强跨区域交叉执法、节假日与夜间执法,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执法行动,强化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着力加强对重点领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执法检查,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青岛市环保局局领导亲自出庭应诉, 有效促进了环保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提高了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实施的环保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对环保执法人员今后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了信心,也对环境违法企业起到良好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