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青岛教师培训实行"学分制" 与职称评聘挂钩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9月22日,青岛市教育局9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教师培训学分应用规定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学分将与职称评聘、校长考评挂钩,达不到五年360学分的教师将暂缓注册教师资格证。
每年不少于48学分每5年不少于360学分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明确职责,为教师提供足够的培训机会。教师培训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少于240学分,其中参加市级、区(市)级培训课程(含市级教师个性化培训)不少于60学分,参加校本研修不超过120学分。
教师参加市级、区(市)培训课程和校本研修,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培训学分记72学分;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可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培训学分。其余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培训课程均有相应的学分标准。
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电子档案
依托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据教师培训学分标准体系,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学分申报、审核、管理、查询一站式服务,为培训学分应用提供基础档案数据。
根据培训学分标准,按照“谁举办谁登记培训学分”的原则,在培训结束一周内,统一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完成培训学分登记。对在教师培训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学分与职称评聘、校长考评挂钩
教师培训学分应用规定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教师培训学分将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将被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
教师参加初级职称评审,其近一年内培训学分不少于72学分。教师参加中级职称评审时,任职一年申报人员,近一年内培训学分不少于72学分;任职三年申报人员,其近三年内培训学分不少于216学分;任职四年及以上申报人员,其近四年内培训学分不少于288学分。
教师参加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近五年内培训学分不少于360学分。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每五年一注册,达不到五年360学分要求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书暂缓注册。
教师参加年度培训达不到最低培训学分要求的,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教师参加市、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参评者近五年内培训学分不少于360学分。
将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加强教师培训学分监测与通报,分级落实监测责任,及时发布年度和周期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