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警王鑫遭涉毒人员碾压案开庭 被告翻供

26.07.201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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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24日)上午,青岛民警王鑫遭涉毒人员碾压身亡案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庭开庭。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当庭翻供,坚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到车头右侧的被害人王鑫。对王鑫身亡一事,崔某某也表达了悔意,并向王鑫家人道歉。本次庭审没有当庭判决,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中,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起诉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王鑫的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406万元。

  起诉书还原事件过程:

  民警王鑫遭两度碾压

  公诉人在起诉中称,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孙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孙某某称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沾化路某旅馆孙某某的暂住处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驶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至某旅馆找孙某某,得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崔某某将该旅馆住客隋某某带到其驾驶的越野车上询问详情。此时,华阳路派出所张某根据线索带领该所民警王鑫(男,1973年1月生)、包某某等人开警车赶到旅馆外。张某发现警车东侧车头朝西停放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某某见状上前支援,王鑫站到崔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右前方,包某某站到该车副驾驶室一侧。崔某某为摆脱民警围堵,迅速驾车向前冲,将王鑫撞倒,崔某某遂急踩刹车,又致包某某头部撞在该车车梁上。

  与此同时,隋某某对崔某某说:“你这是干什么,他们是警察,你就敢开车撞?”崔某某不回应,并急速倒车致车头朝北,将已被撞倒在车下的王鑫甩至该车前方。倒车期间,坐副驾驶座的隋某某开车门准备下车,车门将包某某刮倒在地,随即越野车车尾撞到停在此处的白色雷诺科雷傲越野车。

  崔某某见无法倒车逃走,又驾车向前冲,致该车右前轮碾压过躺在车前的王鑫身体,崔某某见前方有车辆阻挡无法前行,遂再次倒车,右前轮又碾压过王鑫身体,车尾部撞到停在路边的红色雪铁龙世嘉轿车。当崔某某欲继续驾车向前冲撞时,被在场其他民警拖出越野车驾驶室。同年3月25日,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后又驾车反复碾压,致民警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当庭推翻供述

  辩护人称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推翻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坚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到车头右侧的被害人王鑫,当时自己看到警察后,只是在倒车,并没想逃跑,也没有向前冲撞的行为。对于两次碾过被害人的身体,崔思峰辩称,当时并不知道压到人了。

  崔思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对于第一次碾压,辩护人称,当时,崔某某的注意力被位于车头左边的民警张某吸引,没有注意到位于车头右侧的被害人王鑫;对于第二次碾压,辩护人称,崔某某面对当时的情况,由于过度紧张,没有发现车辆再次碾过被害人王鑫。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两度因涉毒犯罪获刑

据悉,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2012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