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办法出台

27.07.2015  18:59

  青岛市民政局日前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这是青岛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从此有规可依。

  青岛市民政局有关人士介绍,青岛市对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分类、管理责任、经费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其中要求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此后,青岛市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同时,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并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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