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意见

13.07.2015  20:31

为加快构建“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青海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监管有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权限上,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青海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除国家另有要求以外,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各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在举债规模上,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青海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青海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请青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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