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判非法采矿罪案例 女子偷砂获刑三年半
早报讯 王某在租赁的原本用于水产养殖的滩涂上私自采砂出售获利1.4万余元,却给国家造成368万余元的矿产资源损失。记者昨天获悉,城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非法盗挖河砂案获法院判决支持,王某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也是青岛市首例以该罪名判决的案例。
养殖滩涂被挖出大坑
2013年5月,城阳检察院派驻上马检察室接群众举报,在林家社区桃源河西侧有人非法挖砂,驻室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做了移交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民警赶赴现场,在桃源河西侧400米、林家社区砖窑厂东发现一个面积10余亩的砂坑,遂立案侦查。举报人称,2月份就发现有人在此处挖砂,当时几十亩滩涂被挖了一个大坑,坑底有一艘铁皮的吸砂船,因为是白天,没有见到挖砂的人。后来民警加大巡逻力度,盗挖现象稍有好转,但夜间仍有盗挖发生。
7月中旬,派驻检察室又获得一条重要线索,当年3月份,即墨市的郭某曾从这里的砂场购买720余方河砂,与其交易的是一名女子。检察官与民警联合办案,多次走访周边社区、建筑工地及厂矿区,寻找可能的目击证人。经最终确认,出售河砂的女子为王某,32岁,林家社区居民。当年9月份,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获利1.4万致368万损失
王某供述,2010年,她和丈夫从社区承包了涉案滩涂地准备搞深水养殖。在挖虾池过程中,挖出的河砂竟有很多人购买,给出的价格不菲,加上近几年养殖业遇到生存困境,夫妻俩干脆不搞养殖搞卖砂。期间,两人曾因非法采砂被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2万元,他们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还购买大型采砂铁船、租赁多台挖掘机,继续从事非法作业。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1.4万余元移送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某伙同丈夫(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砂20余万立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性损失368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6月,城阳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记者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