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7.05.2015  05:5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发文日期】 2015-05-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链接: 相关政策解读

打印 纠错
昌乐经济开发区“三量”齐抓聚焦项目促发展
一是扩增量,以高质量双招双引增强新动能。突出中德产业园、佳诚数码新材料产业园二期等4个产业园区建设,着力深化英轩重工与斗山集团、佳诚数码与美国雅龙的高端战略合作,以园区招商推动企业聚集、链条延伸。着力推进招才引智,矿机集团与山科大联合建立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精科传动与山东大学、盛世热电与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合作建立科研院所2处,力争年内引进“千人计划”、高校院士等高端人才团队4个,泰山产业、鸢都产业等高层次人才达到20人以上。二是优存量,以快速度项目建设带动转型升级。全力加快总投资70.商务之窗
德州市稳步推进第二届进博会筹备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