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并就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实施作出具体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要以改变老区发展面貌为目标,以贫困老区为重点,按照区别对待、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以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带动老区全面振兴发展。到2020年,实现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快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尽快破解发展瓶颈制约。积极有序开发老区优势资源,切实发挥辐射带动效应。着力培育壮大老区特色产业,不断增强“造血”功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打造永续发展的美丽老区。全力推进老区民生改善,大幅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力促进转移就业,全面增强老区群众增收致富能力。深入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老区贫困人口脱贫。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老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规划引导和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土地政策保障,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政策,提高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促进干部人才交流和对口帮扶等一系列支持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开发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全面落实各项任务举措,为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国家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1258”政策体系初步形成。“1”是指《指导意见》,这是指导“十三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国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的纲领性文件;“2”是指《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沂蒙老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通知》等两个区域性政策文件;“5”是指近年来陆续印发实施的陕甘宁、赣闽粤、左右江、大别山以及目前已编制完成的川陕等5个重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8”是指近年来陆续印发实施的武陵山、秦巴山、滇桂黔石漠化、六盘山、吕梁山、燕山-太行山、大别山、罗霄山等8个老区分布相对集中的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切实抓好《指导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支持革命老区的政策体系,推动老区全面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