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方回应大蒜退运事件 蒜农称回应有不实之处
13.02.2015 11:40
本文来源: 半岛网
韩方在回应 大蒜退运事件 中引用的招标条件。(截图源自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发给大众网的书面回应),但蒜农拿到的标书中却未提及“斑缺点”这一关键指标。
蒜农收到来自韩方的标书中,也对大蒜的购买条件作了要求,但未提及“斑缺点”这一重要指标。(截图源自蒜农提供的标书)
退运的2200吨大蒜被存储在保鲜室内,每天耗费的存储和水电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尽管如此,蒜商必须尽快低价出售,来偿还债务。
蒜农反映,包括aT指派的2名验货人员在内的韩方5名工作人员到达中国后的所有差旅费都由蒜农负担。而不是aT所说的“aT指定派遣的验货人员在中国的差旅费由aT”。图为所有花费中的其中一部分住宿明细。
□大众网记者 李兆辉
近日,山东出口大蒜遭韩方退运一事引发各界关注。2月5日,大众网以《山东出口韩国大蒜遭退 付款条件苛刻是“命门”》为题报道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11日,作为大韩民国的准政府机关,也是此次退运大蒜的韩国直接进口机关,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简称“aT”)对此向大众网进行了回应。
12日,针对此次韩国准政府机关的首次公开回应,涉事蒜农认为存在 不实之处 ,并对多处回应提出了疑问。蒜农拿到的是不完整的标书,自始至终未见过韩方对“斑缺点”提出标准要求;回应称aT派遣的验货人员在中国的差旅费由aT全额承担也与事实不符,韩方验货人员一行5人在中国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产生的几万元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全部是蒜农负担的。
韩方:2200吨大蒜因超出了采购规格(斑缺点)而退货
蒜农:韩方没有在标书中对“斑缺点”提出要求
大众网此前报道,从山东出口的2200吨大蒜先在国内经过了韩方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装船、铅封。抵达釜山港口后,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农管院)等进行了第二次检测,但结果却显示不合格。涉事蒜农王连全告诉大众网记者,前后迥然不同的检测结果,令蒜农无法接受。涉事蒜农之一宋加才称他们另找了韩国的一家机构复检,结果为合格,但农管院对此结果并不认可。涉事蒜农要求韩国农管院复检,但结果还是判定为不合格。
对此,aT认为,发货地和到港后农管院检测结果,出现斑点混合率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随机抽样检查,新鲜农产品特性上品质不均一导致的差异。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青岛代表处提供大众网的回应资料中还提到,在采购这批大蒜时,韩国方面“考虑到2014年中国产大蒜作况不佳把斑缺点混合率降低后进行了采购”。即以往普通的采购规格对“重缺点”的要求是2%以下,这次采购规格降至5%以下,并在资料中附上一份关于“斑缺点”采购规格的表格。
然而,对于韩方表格中提到的“斑缺点”要求,王连全并不认可。他告诉大众网记者,他们在收到的标书中并没有看到该表格,更没有提及关于对该批大蒜“斑缺点”的标准要求。大众网记者在投标书中看到,在“本次投标购买标准”中,韩方只在第四条规定了“大小混入率”和“缺点混入率”,而“缺点混入率”下又对“重缺点”和“轻缺点”提出了要求,蒜农拿到的标书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斑缺点”的标准要求。
韩方出口代理人大农农产的独孤女士承认,蒜农只拿到了部分标书,而原本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标书内容多达40多页。翻译的时候只翻译了其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信息,对于其他大农农产认为无用的信息没有进行翻译。
韩方:验货人员差旅费由韩方全额承担
蒜农:到中国后的所有吃住花销全由蒜农负担
aT在回应大众网的资料中提到, aT指定派遣的验货人员在中国的差旅费,由aT全额承担。然而,对于“验货人员在中国的差旅费由aT全额承担”的说法,涉事的三位蒜农均表示否认。
12日,蒜农王连全告诉大众网记者,去年11月20日左右到12月12日,aT派遣2名验货人员全程参与了待出口大蒜的备货流程,随行的还有1名韩国大农农产公司的社长和2名翻译人员。但自他们飞机落地在青岛起,5人的所有花费都由蒜农负担。
“他们从韩国飞至青岛,我们便从兰陵县开车去接他们,到了兰陵便安排酒店住下。他们在中国的20多天里,产生的所有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都是由我们三个人出钱供应的。”王连全说,一日三餐的花费都是由蒜农负担的,就连每天200元的水果供应,也是由蒜农出钱购买。甚至有一次,晚上10点左右,5人说想吃烤地瓜,蒜农为了能顺利做成这单得来不易的生意,也不嫌麻烦地给他们买了回来。
“流通公社人员还向我们3家(蒜农)索要了两三万块钱的礼品,说这是往年的流通公社派驻人员的惯例。”王连全拿着手里一摞发票接着说:“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说他们全额承担了差旅费,我们不能认可。因为仅住宿费一项,我们就为这5个人花费了两万多元。”更过分的是,这5个人离开兰陵县到青岛乘机时,并没有当天离开,而是逗留了一晚后,第二天才乘机飞韩国的。而这一晚产生的住宿费也是由蒜农负担的。
随后,大众网记者向aT反映了此事。截至发稿时,aT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韩方:退运农产品不是针对中国
蒜农:四点疑问亟待韩方回复
aT在给大众网的回应资料中还提到,在2014年11月6日实行了5000吨大蒜采购招标,结果签订了3000吨中国大蒜采购合同,其中800吨通过检疫,安全性检查以及采购规格达标后收货,2200吨是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的规格检查结果超出了采购规格(斑缺点)而退货。
aT承认,是由aT指定的公认检验公司检查出口货物。装船前验货是针对出口商进行的一种现场指导,目的是确认海外供货商是否诚实的履行备货,为降低到韩国港后导致索赔或退运等问题发生的概率而进行事前指导。而且在招标条件中明确规定“装船前的验货及指导结果对到韩国港口后,跟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货物检查结果无关”。
aT介绍了参与此次大蒜检验的三家政府机构,他们分别是植物检疫机构农林畜产检验本部、食品检查机构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和规格检查机构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只有检查结果合格后韩方才能收货,方可支付90%的货款,余款10%是收货后,重量不足等扣除索赔款后予以支付。
aT认为,aT实行招标之前从海外供货商中,通过传真直接收到了确认书,显示充分了解aT采购招标条件,通过韩国代理人(海外供货商指定)签订合同并委托所有事项。且发货地品质检验中斑缺点规格检查和农管院在韩国港检查的方法是一致的。发货地和到港后农管院检测结果,出现斑点混合率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随机抽样检查,新鲜农产品特性上品质不均一导致的差异,农管院根据海外供应商的要求接受了第二次检验申请,结果还是判定为不合格。
但退运并不是针对中国,因为aT一直通过国营贸易从海外进口农产品。在近5年来看,除了植物检疫、食品检验以外,也有农管院未达购买规格而出现过在美国、加拿大、印度、中国等进口大豆、芝麻、大蒜、洋葱等退运的案例。aT称,也对此次大蒜退运深表遗憾,今后会为了增进韩中两国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而竭尽全力。
12日,对于aT的回应,涉事蒜农提出四个疑问,希望韩方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第一,正常的国际贸易流程是,中标后采购方发过来信用证,供货方可以修改信用证上不合适的条款,要是要货方不修改,蒜农可以不做这批贸易。而韩国流通公社是先让蒜农打了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才给开具的信用证,抹杀了蒜农修改信用证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为何aT在回应材料中只字未提?
第二,蒜农认为,大蒜到达韩国釜山港口后先后经过了韩国药品和食品安全处和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病虫害检测,只是在农管所规格检验中以重缺点超标判定不合格。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退运的大蒜只是部分不合格,但绝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为此,蒜农希望韩方就此回应。
第三,农管所认定的轻缺点和重缺点界限很模糊,检测大蒜时不允许当事蒜农和代理人观摩。为此,蒜农希望公开农管所抽检被退运大蒜时的全程视频。
第四,蒜农提出,既然aT也认为装船前验货是为了为降低到韩国港后导致索赔或退运等问题发生的概率,那么,为何参与验货的不是负责在韩国检验的三家韩方官方机构,而是与大蒜检验毫无关系的人员?
韩方:更换招标信息的提供者,避免海外供货商不必要的误会
蒜农:一定维权到底,搜集证据适时起诉aT
aT就退运中国大蒜事件回应,此次大蒜退运是由于海外供货商的代理人(大农农产)未完全把aT招标信息转达给海外供货商(蒜农)而产生的,今后为了国营贸易及合同条件的洽谈,尽量避免海外供货商不必要的误会,将会通过中国aT青岛代表处运作“国营贸易信息支援中心”等方式提供招标信息。
然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优银则认为,在没有向蒜农提供完整版本的合同和标书的前提下,aT作为韩国准政府机构,既然派驻专员对该批大蒜进行了全程追踪验货,则应视其行为为韩国政府行为,对于造成蒜农的损失,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因为aT的失职而由中国蒜农买单。
本文来源: 半岛网
13.02.2015 11:40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