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13.01.2016  13:05

 

为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引导产业优化布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7号),确定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一、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飞地”经济发展较快,但一些跨市跨省“飞地”项目,由于迁出地与迁入地政府在财政利益方面很难协调一致,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项目推进缓慢、难以落地,影响了跨区域产业优化布局,亟需在省级层面加以规范引导。通过建立规范的“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有利于理顺迁移双方财政利益关系,减少省内“飞地”项目利益矛盾,促进跨市产业转移;有利于引导省内东部地区优势企业参与西部地区扶贫开发建设,推动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流动,带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我省开发园区竞争力,吸引京津冀等省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推动跨省项目合作共建。 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限于政府主导型的跨市、跨省“飞地”项目,主要包括本地企业在省内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承接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产业转移项目。具体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二是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迁入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三是新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以及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等原因而跨市搬迁且影响当地财政利益较大的项目。 (二)分享税种。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主要考虑到企业迁出后,公共服务改由迁入地政府提供,地方小税应当更多留在迁入地,税种分享范围不宜过宽。 (三)分享比例及期限。分项目类型设定: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0%:60%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老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双方按50%:50%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对合作园区项目可由双方政府根据园区土地价值、基础设施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鉴于各地“飞地”形式比较复杂,省内“飞地”双方可结合实际,在上述分享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省外“飞地”项目,参照以上分享办法,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 (四)配套措施。一是对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项目转出地政府应分享的“三税”收入,由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理。二是对承接京津冀、“一带一路”地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以及省内企业跨市投资落户扶贫重点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实现的“三税”省级分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主导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利益调节,妥善解决财税利益分配问题,防止人为干预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