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5-0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办须知
一、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办
二、许可内容: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补领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6.《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2010年第127号令)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
8.《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
9.《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300号)
四、收费标准:
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
五、数量限制:无
六、提交材料目录(书面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9.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附页原件及复印件(换证企业提供);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如: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如: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4)地名管理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5)县食药监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6)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附页原件及复印件 。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遗失补领申请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进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原件(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第六项第(一)款要求的全部材料。
说明:
1.若申请人申请事项涵盖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情形时,例如:换证同时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及换证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DFDA”)网站 www.sdfda.gov.cn相关栏目下载。
八、申报流程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请登录SDFDA网站,在主页右侧“业务系统连接”板块点击“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入申报登陆界面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登陆界面链接网址为:http://123.232.28.37:8899/JYJCNET/login.jsp?itemid=1312)。申请人登陆成功后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填写完毕后在线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书成功后,请及时前往省食药监局SDFDA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应同时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便工作人员核对。
(二)受理 SDFDA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决定,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企业。
申请材料需补正的,SDFDA将发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告知书内容补正完毕后再次登陆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并将纸质补正材料送交或邮寄至SDFDA政务服务大厅。
(三)审查 作出受理决定后,SDFDA将组织2-4名评审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合格的,按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四)审批 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SDFDA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SDFDA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五)送达 SDFDA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人应持本企业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到SDFDA政务服务大厅领取。
(六)查询 申请人可在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本企业账户中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十、承诺时限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审批工作,但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十一、实施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发证工作。
十二、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