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食品药品工商登记后置备案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6年第61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食品药品工商登记后置备案事项的公告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上2个事项为工商登记后置备案事项。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备案。
现予以公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