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26.11.2014 13:20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4年 第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
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6.11.2014 13:20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