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通知

04.09.2014  18:12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158号)要求,为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深化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时间

(一)范围: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上述所有食品经营业户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范围。

(二)时间:2014年9月至10月为规范示范阶段;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规范任务。

二、规范任务量安排

2014年9至10月两个月,各县(市、区)城区所在地分别规范3所、各乡镇分别规范1所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业户。

各县(市、区)局按9至10月两个月、11至12月两个月、2015年上半年三个时间段,分别制定 县(市、区)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规范计划表 (附件1),并于9月10日上报市局。各市局分别将所辖各县(市、区)规范计划表于9月15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三、规范标准

(一)亮证经营。食品店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必须持有由县(市、区)局办理的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附件2);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 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安全承诺。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经营负责人,要分别签订 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3)、 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4)、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5),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三)单据留存。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的 进货单据 、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 单单留存 ,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四)原料公示。食品摊贩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要在 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 (附件6)上如实登记,并与实名备案证一并悬挂醒目位置。

      (五)厨房清洁。厨房清洁卫生,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四、检查重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自觉守法经营、执行规范标准,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 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7)、 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8),一式两份,一份交业户留存,一份归档留存。检查重点为:

(一)主体资格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承诺书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场所卫生情况。经营场所是否保持内部环境整洁,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食品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区摆放。

(三)索证索票情况。是否保留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食品质量情况。 是否有“三无”、假劣、过期食品 ;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QS标识;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原料、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有对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如实登记记录,是否使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是否储存、使用亚硝酸盐、苯甲酸、明矾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六)厨房、餐饮具清洁情况。厨房是否清洁卫生,餐厨垃圾是否及时清理,容器具、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五、工作要求

(一)召开专题会议,签订承诺书。各市、县(市、区)局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规范行动 ,分管负责人靠上抓。要分片分批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采用明白纸等形式,向经营业户告知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明确禁止事项。要组织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亮证经营。各经营业户必须做到许可证或实名备案证、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各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经营;对达到许可条件的,办理许可,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纳入监管范围。

(三)织密监管网格,确保责任到人。各县(市、区)局要细化监管责任,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到人,确保不留空白、盲区和死角;现场检查有记录,违法违规有查处。

(四)组织校方参与,实行群防群控。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在学校张贴 食品安全告知书 (附件9),向广大师生普及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师生自觉去亮证场所消费和“寻找笑脸就餐”;开展校长评议活动,列入9至10月规范范围的学校,组织其校长填写《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规范情况评议表》(附件10),并于10月底前寄给省局。

(五)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共治。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要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动员师生、家长和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实现社会共治,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

(六)加强督导检查,情况全省通报。省局将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各市局可不制定实施方案,转发此通知即可,但必须抓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县(市、区)局要按照规范计划表有序推进规范工作。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县(市、区)局,要将此项工作向当地食安委报告,由当地食安委督促原监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省局将于10月下旬按照总局“四不两直”的要求,对上述9处标注下划线的内容,深入各县(市、区)实地明查暗访,并将督查情况如实通报各市食安委。

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1)连同示范阶段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省局。整个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规范工作总结,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局。

联系人及电话:赵龙,0531-88592582、88592583(传真),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县(市、区)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规范计划表

2.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

3. 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4.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5.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6.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

7.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8.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9.食品安全告知书

10.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规范情况评议表

11.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