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批发企业可跨区域经营

22.03.2017  21:37

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为落实去年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目前《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及其说明已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从事食盐批发,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依据规范条件发放。与此同时删除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明确了食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删除了盐资源实行计划开发、盐的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盐的批发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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