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院审结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6月5日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第二个环境日。6月2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我省法院审结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热电厂,自2014年以来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广饶县环保局、东营市环保局共对其进行了16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对其挂牌督办、通报督查。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排污,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及相关诉讼费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于法院指定的环保基金帐户。
“该案是我省首例由社会团体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对环境治理赔偿费用进行了妥善安排,使原告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既依法维护了公共利益,又高效化解了纠纷。”省高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军说。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我们对公益诉讼受案机制进行了规范,适度从宽把握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鼓励将支持起诉依法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缓、减、免或由专项基金账户垫支诉讼费等措施减轻原告诉讼负担。”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爱云介绍,同时,鼓励各地法院探索适合本地区公益诉讼发展的资金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全省法院加大了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16件,907人受到刑事追究。
“我们加大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及时受理了大批环境资源保护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了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186件,审结1193件,其中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8件,审结104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张爱云告诉记者,另外,全省法院还通过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监督环保机关依法行使环境资源管理和处罚职权,一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环保行政案件3222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113件。
为切实发挥好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我省法院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逐步健全归口审理模式,并不断探索完善案件审理机制。“我们探索实行修复式裁判方式,鼓励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还探索实行保全制度,针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依法采取发出司法强制令等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张爱云说。
【相关链接】8件环境公益诉讼 7件民事1件行政
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为庆云县法院受理的庆云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该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分别是:
德州中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东营中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4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有毒废物案。
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江伟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济南中院受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倾倒危险废物案,该案是章丘“5.7”爆炸事故发生后,由绿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
东营中院受理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烟台中院受理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责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