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开庭 商贩赔4万免刑罚

07.03.2017  21:06

  3月6日,槐荫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与以往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实施以来,济南市第一个适用该制度审理的试水案件。

  该案被告人孙某,是一名商贩。2015年10月26日9时许,孙某在济南市槐荫区外海中央花园三区2号楼与3号楼北侧垃圾场与在此捡废品的李某因收废品问题发生争执,被在此值班的保安劝止后,孙某离开。李某打电话将其丈夫叫来,与收完废品由此经过的孙某再次相遇并发生争吵、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孙某用拳头将李某丈夫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内直肌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2日,孙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孙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损失40000元,被害人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槐荫区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该案审理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孙某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孙某的量刑提出了从宽建议。

  庭审中,法庭重点审查了认罪具结书的合法性和自愿性,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孙某的认罪态度,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整个开庭过程仅用了30分钟。

  记者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基础上,扩大了刑事案件审理的适用范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具结书即可适用。

作者:陈彤彤 杨阳   网络编辑:曹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