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10.12.2015  12:59

  文化部起草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审议。

  目前,我国平均43.72万人才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不相匹配。为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捐赠、兴办图书馆,新法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专题活动。同时,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经费,国家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明确政府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体,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二是坚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读者,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免费,推动公共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