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一波三折”是好事
12.12.2014 13:45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作为A股史上涉案金额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案“一波三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该案提出了抗诉。
博时基金前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涉及非法买卖76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该案的审判先是在今年3月,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深圳市检察院对马乐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随后进入二审。今年10月,广东省高院驳回抗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外界本以为马乐案就此画上句号,没想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用法律界人士的话来说,“最高检提出抗诉属十分罕见。” 对于马乐案的量刑,检察院与法院存在分歧,主要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刑法》条款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因而,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二处处长张晓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抗诉的理由是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马乐案如此“一波三折”,应该说是好事。首先,正如相关法律专家所称,“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实实在在依法办案。”投资者可以相信,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类案件的重视,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马乐案的抗诉与再审,有助于各方再次认清证券犯罪特别是老鼠仓的危害性。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元究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还是“情节严重”?除了量刑上的争议之外,基金业内存在对老鼠仓行为同情的现象。这与此前基金从业人员被禁止炒股有关。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基金法》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不等于老鼠仓可以肆意妄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绝不等同于普通投资者炒股。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指引明确规定,严禁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等。 再次,检察院与法院对老鼠仓情节认定的明显分歧,有助于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尽早出台。出台司法解释是消除类似争议的最好办法,可解决各地法院对老鼠仓案件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何况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缺乏“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削弱了对老鼠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容易给基金从业人员传递错误的信息。 《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情节严重”的量刑,依照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没有列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这是导致马乐案量刑争议的关键所在。要知道非法获利1883万元,按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解释早已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根据有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投资者难免会议论,马乐非法获利1883万元仍只判缓刑,等于给老鼠仓享有了特殊待遇。马乐案一审宣判之后,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曾显示,九成网友认为该案判决过轻。 老鼠仓行为严重违反“三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构成损害,必须对其采取“零容忍”态度。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共识。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希望马乐案的“一波三折”,进一步形成严厉打击老鼠仓的法律氛围。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2.12.2014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