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高校办学秩序 违规办学或被取消招生资格

07.09.2014  14:48

  今天,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学籍管理,明确课程和学分计入方式,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根据要求,高校的招生规模不得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超出自身培养能力超规模招生,本科高校不得占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各高校要为每个专业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师资队伍和实验实习实训设施及其他相关教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此外,未正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前,学校和个人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招生录取或学籍注册承诺。

  在教学过程中,高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授课过程管理,加大教学秩序检查力度,控制停课、调课、补课、代课行为。经批准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学生,从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籍资格算起,其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按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学生,从取得学籍算起,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基本修业年限,任何学校无权减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如果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上述要求,省教育厅将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核减学校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