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高校收费: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24.06.2018  14:55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于高校收费进行了规范。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寒暑假不离校,学校不得加收费。

  《办法》明确,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高校收费主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等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外,其他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宿费标准和考试考务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高校利用社会资源实行产教融合和专业共建,鼓励特色高校及高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发展,不同层次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研究生可本着自愿原则一次性交清全部学费。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高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此外,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对于学生非常关注的实习问题,《办法》提出,高校统一安排实习,但学生坚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高校不予退还学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高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陈玮)

        编辑:李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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