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从严约束高校财务管理 不得超标发放津贴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省内近期出台意见加强高校财务管理,从六大方面对高校财务管理作出严格约束,其中包括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资产,未经审批不得向教职工集资借款或委托贷款等。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针对当前一些高校不同程度存在的预算执行进度较慢、资金结余结转较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科研经费管理薄弱、资产配置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绩效评价、队伍建设等六大方面对高校财务管理作出严格约束。工作人员介绍,这将有助于规范高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高校预算管理
避免预算执行“两张皮”
意见提出,要提高高校预算编制质量。规范编制收入预算,学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准确预计教育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规模,不断提高收入预算完整性,减少年中预算调整。科学编制支出预算,学校要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求,从严控制行政、后勤管理经费等一般性开支,持续加大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内涵建设投入。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变更批复的预算,不得安排无预算的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切实避免预算和执行、预算和决算“两张皮”。加快支出进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高等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应做到应编尽编,对年初部门预算中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年中不予追加。自2016年起,对有多种资金来源的“拼盘”采购项目,高校要按照财政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自筹资金的顺序使用和支付资金。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高等学校要从源头上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努力盘活各类存量资金。对学校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项目资金(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已执行的),一律收回财政。
加强高校收支管理
收入不得设立“账外账”
意见提出,要加强高等学校收入管理。高等学校所有收入要合法合规,并做到应收尽收。收入要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账。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管理,并依法纳税。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规范高校支出行为。严格控制高校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经费,“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健全公务卡制度,对公务支出,除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情形及财政直接支付、银行转账外,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健全完善公务支出监管机制。高等学校要严格管理银行账户,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立和变更银行账户,一年以上未发生业务、银行贷款到期等需撤销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清理销户。
加强高校收费管理。高等学校要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需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应通过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按规定执行。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高等学校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学校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层层转拨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主管部门、学院、财务部门要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途径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或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应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及本人签名的领款证明。合作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科研经费使用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加强高校资产管理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意见提出,要合理配置高校资产。高等学校要制定资产配置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规范处置高校资产,经批准有偿转让处置的资产,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公开招标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规范高校资产出租出借。高等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归口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出租出借资产按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租人,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招标方式出租出借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出租出借,出租出借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出租出借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不得直接冲抵支出。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需对外投资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加强高校负债管理。未经审批高校不得新增贷款,并严格控制贷款成本,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教职工开展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意见还从加强高校内部控制、加强高校绩效评价、加强高校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今后山东省高等学校财会人员都要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记者 张雯婷 通讯员 孔进 章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