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制度将推动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中国山东网9月28日讯 (记者 张晓黎)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今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表示,高龄津贴制度将有利于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高龄津贴是一种老年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发放的具有褒扬性质的福利项目,旨在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倡导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王仲泉表示,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既增加了保障高龄老人生活的政府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又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利于实现高龄老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完善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据介绍,按照现行政策,山东省目前只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十至九十九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这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资金保障能力作出的规定,是一种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普惠型和不足百岁高龄老年人补缺型的福利项目。此外,省内有82个县(市、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高龄津贴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津贴标准也作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定。
王仲泉说,高龄津贴制度是立法审议和立法调研中的焦点、难点问题,主要围绕要不要保留不足百岁高龄老年人收入情况的资格条件,如果舍弃收入情况的资格条件,就意味着实行普惠型的高龄津贴,这是建立这一制度的理想目标。“但是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现在就一步到位实行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制度,确实超出了经济发展阶段和现阶段财政保障能力。”王仲泉说,这种福利项目在制度设计和财政保障等方面需要逐步完善。正是为了实现这种平稳过渡,才作出了上述柔性规定和委任性规定。这种“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柔性规定,既考虑到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体现了立法的现实性,又兼顾到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突出了立法的前瞻性;既为高龄津贴制度的改革留下了空间,指明了方向,又为减少改革的制度性障碍、保持条例的长期稳定性打下了基础。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委任性规定,王仲泉表示,这项规定主要考虑到高龄津贴制度涉及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津贴标准、分级负担等问题比较复杂,条例不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省政府对高龄津贴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转型的实施时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