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鸟16只获刑10年半 检察院称罪责刑相适应

04.12.2015  11:3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报道称,河南郑州的在校大学生小闫和朋友王某,在去年放暑假期间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最后因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因为抓了十几只鸟,就要坐上10年的牢,不少人认为这罪判得太重了。那么到底是什么鸟这么珍贵呢?经司法机关认定,原来小闫和王某抓的这16只鸟可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燕隼到底是什么鸟?相对于它来说,这10年的刑期又是不是过重?

  受小闫家人委托,正在代理申诉的律师付建说,经过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他认为,小闫的行为,情有可原:他逮这个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卖。村里有鸟窝,两个小伙子,一个扶着,一个上去,把鸟掏下来,回家精心地饲养。因为年轻人好奇,他就把鸟的照片发到朋友圈里,朋友就说这东西挺好玩,想买,所以他就把鸟给卖了。

  据小闫在法庭上的供述,他与同学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的贠某1只燕隼,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去年7月27号,他和同学又以同样的方式掏了4只幼隼。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闫和同学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学王某也领到了相应的刑罚。

  小闫的父亲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他说,儿子自小就喜欢养一些小动物,而且,小闫自己也不知道他和同学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随后,小闫们提出了上诉。

  代理申诉的律师付建认为,小闫对这些鸟的认识,是有一定误差。本来他就不知道这是什么鸟,后来他在网上对比了一下,说这鸟叫阿穆尔隼,是无尾动物,上面也没标明它是国家保护动物,他自己不知道,借助网络查了一下。但是最后鉴定出来叫燕隼。

  对于小闫们是否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买家在百度贴吧上看到小闫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小闫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小闫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他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交易。最终,新乡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公诉方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也认为,此案罪责刑是相适应的。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小闫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小闫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明知的。

  案件的是非曲直,自然有司法机关的公断,无论是谁,都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判。不过,这一事件依然引起不小的争议。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份判决?

  大学生、抓鸟、判刑10年,这几个关键词,自然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人们对这样的判决,莫衷一是。

  有当地群众表示,太重了,对一个大学生来说,才20岁左右,出来以后,最好的十年已经过去了,以后找工作、生活等等,都会遇到重重门槛。有的群众表示,有法律依据那就得按照法律来。既然犯了错误,那就应该为错误付出代价,如果都觉得判得重了,或者这样判不合适的话,法律标准的制定,那不就没有意义了嘛!还有人认为,有点冤。那些珍稀动物是应该保护,加重处罚的,但也可能是宣传不到位,导致他们不知道这个事儿。

  争论不止发生在普通人群当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与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有关。他表示,这种犯罪因为它不像杀人、放火、盗窃那样,在传统意义上招人恨,这种猎捕珍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不会找他算账。从道德上来讲,动物毕竟是动物,因而也不会有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强烈的(公众)谴责性。

  阮齐林表示,也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所以,社会公众才更应当确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严格依法裁判的。具体到这个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也只能在10年到15年之间判刑期。他表示,从法院适用法律来说,应该说是严格照章办事。第一,法律规定了有这么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猎捕、非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就该适用哪一档判,这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果有人觉得过重的话,这跟法官没有关系,那只能说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严厉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从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角度讲,法院的判决固然无可挑剔,但他更担心的是,类似判决能否取得相应的社会效果。他表示,我们国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实际上更多的是罪刑法定。但是也应该考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以及整个刑法对社会的促进和警示作用。对于这种初犯,而且社会危害性显著比较轻微的,更应当突出刑法的教育功能,一方面,对这个大学生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对这个案件向社会进行宣扬,而不是忽视刑法的教育功能,只突出、僵硬地适用刑法的刑罚功能。

  阮齐林也坦陈,实际案件千差万别,如果仅以结果论罪,个别情况下难免失之刻板。他表示,要考虑到案件千差万别的情况,仅仅根据后果,也就是数量和保护的动物级别,来定罪量刑,有的时候会过于刻板。

  阮齐林说,但这依然无法改变此案判决的合法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都是相当稀罕的,作为大学生,应该有这个觉悟,对环境保护和物种多样性保护的意识这么差,他也应该有值得自责的地方。

  目前,小闫的家人已经为小闫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昨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该院已收到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法院将依法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记者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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