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着力打造青岛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点建设精品
随着国家级新区的批准设立,黄岛区各项事业得到全面提升,吸引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截至2014年末,黄岛区常住人口146.52万,全员流动人口高峰达44.32万。面对全区流动人口规模大、年龄构成年轻化、就业情况复杂化、已婚育龄人员比重大的现状,黄岛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工作理念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通过“下活一盘棋,编织一张网,端平一碗水”三项举措,着力打造青岛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点建设精品。
一、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下活“一盘棋”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深化综合治理。一方面,区委、区政府与37个区直部门签订《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目标责任书》,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将履职情况纳入区年终考核;另一方面,建立联合巡检制度,定期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各类证件查验的联合行动,并对流动人口的婚孕、节育等情况进行综合审验和服务。“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二)密切户籍地、居住地协作,强化双向服务。落实居住地责任,强化属地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优生系列工程和生育关怀行动服务范围;落实户籍地责任,强化源头服务。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落实双向交流职责,强化共同服务。建立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提供并接收流出、流入人口婚孕育信息。
(三)完善服务政策,强化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黄岛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黄岛区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细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促进流动人口融入新区提供政策保障。
二、建立完善互联信息共享机制,编织“一张网”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该平台以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为数据中心,面向整个计划生育系统提供业务管理与信息服务。截至2015年4月底,通过该平台管理的已婚龄妇女达35618人,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城乡对接、全国互联的网络化信息交流。
(二)建立完善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平台。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人社、卫生计生等五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与延伸至村(居)的专线专网形成“一纵一横”信息互通和直报网络;投入300余万元,建立适应工作需要,融信息共享、交流、使用于一体的“一库四平台”(WIS系统人口数据库、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平台、人户分离人员管理平台和落户迁移信息实时交换平台)信息管理模式,形成了横向对接、纵向到底、利用率高、责任清晰的信息化支撑体系。
三、建立完善以人为本公平均等的服务机制,端平“一碗水”
(一)由单纯的计生服务向卫生计生综合服务转变。着力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开展“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等项新内容。自2015年起,将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并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口纳入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范围。根据流动人口实际需求,科学布局避孕药具服务,在大中型社区、集市设置42台全自动智能取套机。
(二)由部门单一提供服务向部门联合服务转变。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着力提升社会融合度,共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符合本区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现居住地与本地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困难家庭可申请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学习阶段政府助学金;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在本区就业满6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仍在常住地居住,凭暂住证明可在常住地申请失业登记,符合一定条件还可在现居住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我区连续居住且接受居住地计生服务1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含租赁)的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伤残或死亡造成经济和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元到20000元的人口关爱基金救助。
(三)由坐等式服务向主动式服务转变。积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和各项咨询工作,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生育、教育、就业等咨询信息。全区每年向流动人口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3万余份,工作人员主动登门拜访流动人口,对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宣传教育、证件审验、证件办理等实行送服务上门。每年定期提供2次孕检服务,通过预约式、陪同式服务模式,将孕环情检测服务送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家门口”。
(四)由单纯服务向奖励补助转变。在全区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在黄岛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发生意外妊娠并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