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错抓46公斤黄金遭没收 讨13年4次审判后要回

16.03.2015  17:39

   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再从无罪到有罪没收黄金,又到撤销决定返还黄金……前后历时13年,吉林桦甸市商人于润龙终于要回了本属于自己的黄金。

  3月15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吉林省公安厅已于3月6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宣布撤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5克黄金。吉林市公安局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于润龙国家赔偿。   “等这一天我等得太久”   于润龙称,时至今日,看到这份红头文件仍内心忐忑,“等这一天我等得太久。”   2002年,于润龙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随后,吉林市公安局将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当年春节之后,国务院下发文件,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随后,当地检察院认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此后,于润龙多次讨要黄金未果。2012年8月,于润龙又因“非法经营罪”再次身陷囹圄,直至 2013年7月,再审判决无罪。多次改判,但黄金始终未能赔还。   昨日,于润龙展示了吉林省公安厅3月6日出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称,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1月8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比照吉林市公安局做出赔偿决定当日的黄金国家牌价,连同变卖的价款一起赔偿申请人与46384克黄金等值的货币,依法变更吉林市公安局赔偿决定。   吉林省公安厅认为,在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复议期间,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国家赔偿。   文件决定,撤销吉林省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调解协议在3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4克黄金。   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6日。   接到通知时“我害怕他们再抓我”   于润龙回忆称,3月4号自己收到了吉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的通知,要求他次日来公安部门一趟。   “当时我顾虑很多,我害怕他们再抓我。”2012年8月13号,同样是“来局里一趟”的通知,才刚踏进门没多久的于润龙被数位特警控制。   3月5日,于润龙和律师张铁雁在吉林省公安厅负责人的协调下,签署了刑事赔偿复议调解协议书。次日,吉林省公安厅正式发文,宣告将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5克黄金。   于润龙称,时至今日,自己拿着文件内心也依然忐忑,“时间那么长,就怕再出现问题,最后拿不到东西。”   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于润龙“返还黄金”案件被列入选择题。标准答案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是唯一正确解。但在现实中,这道选择题花了十余年才勾选出标准答案。   “不论如何,这是司法的进步,毕竟没有过这样的先例。” 于润龙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如是说。   “这笔赔偿先用来还债”   横跨13年的追讨历程,已经彻底拖垮了于润龙原本富裕的家庭经济条件。于润龙的大女儿大学毕业无力继续读研,小女儿也因为家庭原因干脆放弃了学业。   “很多人问我,你这样的家庭为什么最后没离婚?”于润龙称,现在的他回忆起这些年经历的事情,仍然觉得像是一场灾难,“确实对家庭影响非常大,但如果这么多年没有一直走下来,有可能就没有这个家了。”   “生活很苦,但是我们一直都在努力。”于润龙说。   得到这么大一笔钱该怎么花?于润龙表示,毕竟有很多帮助过我的人,“说白了借来的钱要还了”,另外自己还打算做点生意来维持生活,然后尽量忘掉这件事,去迎接新的生活。(见习记者林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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