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落网 "大老板"获刑20年
23.05.2018 13:53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国滨介绍,200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周忠某、于某等人,通过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方式,在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形成了以周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周忠某、于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吴某、李某、赵某、施某、刘某、郑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次分明,分级管理,在组织内,周某被成员尊称为“大老板”,杨某被称为“二老板”,于某被称作“翻译官”。该组织成员以周某的意志为全体成员的规矩,组织成员对周某须绝对服从。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周某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钢管、镐把等工具,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徂徕山旧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强行收取过路费、偷逃砂资源税费、非法开采河砂、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河砂税费稽查管理秩序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新泰市人民法院对该组织首犯周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7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周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23038029.71元继续追缴。
另外,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通报了《关于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为我省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保驾护航。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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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01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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