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实行全链条审批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纳入“两免一补” ◆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待遇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意见》提出,要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
《意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为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我省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
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支持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作者:王原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