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茌平"3·16"交通事故责任调查:18人被追责

21.10.2019  19:44

    记者从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了解到,近日,该局公布了聊城市茌平县省道254线“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建议,对事故18名有关责任人员及8个责任单位予以追责处理。

    2019年3月16日,省道254线119km+800m处茌平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电动自行车连续相撞,造成3人死亡、2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3.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聊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有关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聊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交通、工会等部门和茌平县人民政府、临清市人民政府、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茌平县“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驾驶人员无营运资格从事旅客运输,驾驶过程中严重违章操作,涉事车辆违法挂靠,客运企业疏于管理,出站检查不到位等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鲁PC8153号大型客车驾驶人苗绪生违章操作,其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编号为3700218349,从业资格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有效期限6年)为假证,苗续生没有从业资格。在车辆行驶中,身体离开驾驶座先后触碰车内影像和后视镜,对方向失去控制,致使大型客车突然向左偏离驶入对向车道,与对行正常行驶的轻型货车和电动自行车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鲁PC8513号客车实际控制人张明军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所属单位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发车客运站所属企业聊城市东昌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临清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不到位。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不到位。临清市青年街道办事处落实交通运输安全协管职责不力。临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到位。聊城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不到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建议,对鲁PC8153号大型客车驾驶人苗绪生,鲁PC8513号客车实际控制人张明军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刘兆刚移送司法机关。对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王建彬、聊城市东昌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路普给予给予党纪、行政处罚。

    给予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科长王俊杰、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丰百兴,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运管处主任刘伟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时任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培峰,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科科长高红星、临清市青年办事处道路交通监管办公室负责人樊华明、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客运科科长曹全增进行诫勉谈话。由聊城市纪委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临清市副市长张福志进行批评教育。

    对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清市交通运输局、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四家单位进行问责。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对茌平“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警示通报,并责成临清市人民政府、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向聊城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