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蹊跷”案 两个“没想到”
10.03.2015 17:19
本文来源: 法院
收没收货 万元菜苗引官司
2014年 10月的一天,单某拿着一张送货单将菜农宋某告上了法庭,称二人于2014年8月签订了菜苗买卖合同,宋某已全部收货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但未付货款,要求法院判令宋某支付购苗款15000余元。而在开庭审理时,宋某则坚称仅仅收到单某价值 3000元的菜苗五千余棵,根本没收到全部菜苗,送货单实为“订货单”,因对方说签了字好配送货才签的。
一方说已送货,一方却称未收到货,双方当事人各有说辞难辨真假,案情一时陷入“迷局”。
谁在说谎 细心法官识端倪
庭审中,单某称已将菜苗在一天之内全部送给宋某,第一车送货时间为上午六七点钟,第二车为下午五六点钟,单某同时提交了证人即送货司机刘某的证词。而宋某称自己承包的大棚当时还没清除干净杂物,不能种苗。
“送货车辆应该能在道路卡口的监控上查到,但当我要求单某通知刘某到庭说明具体的送货路线及时间等情况时,证人却拒不到庭,单某同样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单某的言行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怀疑。同时,法官发现单某提交的“ 送货单” 中记载了押金的数额及退还条件。若真如单某所说已一次性将菜苗全部送给宋某,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单据上不应记载该事项。
实地走访 真相水落石出
办案法官认为,不能简单地依据书面证据一判了之,于是亲自前往宋某所在的蔬菜种植基地调查。基地菜农均称,当地夏季种植蔬菜应该是在早上4-5点,因蔬菜基地供水不足,每天最多种植2个大棚的菜苗,否则会导致菜苗死亡,如下午种植菜苗,菜苗会因浇水后温度变化较大根部受凉,成活率降低。显然,单某所述的送货数量和时间均明显有悖种植习惯。同时,根据多名证人表述,2014年 8月时,宋某承包的蔬菜大棚尚有秸秆未清理,不具备种植条件。随后,办案法官又前往证人刘某所述位于寿光的某供苗基地进行调查。该种苗基地工作人员称,单某并未在2014年 8月前后从该基地进购任何种苗。
原来,2014年 8月单某和宋某签订种苗买卖合同,因为是经亲戚介绍,加之从事蔬菜种植的经验不足,签订合同时,宋某直接就在单某出具的订货单上签了字。后来宋某于2014年 9月进购了单某的第一批菜苗,由于菜苗质量欠佳,双方发生矛盾,宋某未再收到单某的种苗。而单某自认为持有宋某已签字的送货单,便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平度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按实际收货数量返还单某菜苗款3000余元。
有悲有喜 两个“没想到”
“ 没想到这个案子我竟然输了!” 拿到判决后,单某决定不再上诉,但是一再表示没想到自己认为板上钉钉的案子竟然输了。
另一边,宋某也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这个案子真没想到我能赢,感谢法官认真调查公正判决,还了我一个公道。”办案法官表示,将保留追究单某妨碍诉讼的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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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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