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课题面向检察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课题研究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有经费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有经费重点课题每年度确定5个左右,一般课题每年度确定15个左右,自筹经费课题数一般与有经费课题数相当。
第六条 课题评审小组参与或负责当年度课题的选题拟定、立项审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课题评审小组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由9-11人组成。
第七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提出课题参考选题意见;
(三)提出年度课题评审小组成员人选意见;
(四)负责课题公布、组织课题申报及立项审查;
(五)提出课题经费分配意见;
(六)组织进行课题中期检查;
(七)组织课题成果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八)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课题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课题选题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后,通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检察机关局域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二)课题组是由检察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其他机关单位人员联合组成的。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课题申报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并提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课题的立项标准是:
(一)课题组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科研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对检察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新颖,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意义。
第十三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课题立项初步意见,送课题评审小组成员审查评定,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申请人。
第三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调度课题进展情况;
(二)听取课题进展情况汇报;
(三)参加课题组组织的论证座谈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课题立项后3-5个月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或提前。
第四章 课题结题和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计算。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按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课题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应不少于10万字,课题成果形式为论文、调研报告的,应不少于1万字。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
(四)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九条 有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权威、知名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第二十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课题评审小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课题评审小组根据各课题的具体情况,可提出准予结题、不予结题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发放结题通知。对于不能按期结题或者研究成果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发放结题通知。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为2万元,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为1万元。鼓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课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40%;
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60%。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应当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组使用经费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确保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拨付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计财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