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工作

12.07.2017  09:52

  齐鲁网7月11日讯(记者姜洋)明天起,今年长达40天的伏天就正式开始了。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市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和高温津贴支付办法,杜绝发生强迫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现象。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山东省高温补贴如何发放?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2015年最新调整的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除了高温补贴,还有其他福利吗?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企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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