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印发《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制订了《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
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资助项目类别,体育总局同时制订了《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目录》,并将根据资助项目类别变化适时对目录做出调整。各省(区、市)体育局可依据地方工作实际情况,对资助项目进行归类划分,并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牌设计及安装规范》的要求,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完工或正在使用但尚未开展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的场馆设施,请尽快按照要求实施相关宣传工作。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健身器材、全民健身活动及青少年体育活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和竞技体育竞赛及训练保障等。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目录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应使用的标志、文字、标牌(以下简称资助标牌)的设计及安装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全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制度,对本级资助项目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资助项目宣传工作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全过程,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联席工作机制,并定期研究资助项目宣传工作。
第六条 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进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公益金使用方向、时间、数额等信息。
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运动队,应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需要,积极参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活动。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与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体育彩票机构)建立工作机制。体育彩票机构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彩票公益金宣传规划及实施方案纳入资助项目审核条件,并监督落实。申请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制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和购置的体育健身器材,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牌。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采购规范设计并安装体育彩票资助标牌的器材。
第十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资助标牌,并将活动举办地的同级体育彩票机构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
在组织宣传报道时,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对于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全民健身活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应统一在活动名称前注明“中国体育彩票”或体育彩票子品牌名称。
第十一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群众体育组织,以及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全民健身法规、科研、宣传工作,在组织宣传报道时,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积极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第十二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和维护的各类运动及比赛场馆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应在场馆设施显著位置设置资助标牌,并提供不少于场地广告面积1/4的资源,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第十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各类竞技体育赛事和交流培训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资助标牌,并将活动举办地的同级体育彩票机构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
主办单位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 积极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对于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竞技体育赛事和交流培训活动,应统一在活动名称前注明“中国体育彩票”或体育彩票子品牌名称。。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益金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体育彩票机构,对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义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公益金使用公告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纳入本部门年度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内容,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在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公益金宣传义务时,应充分听取体育彩票机构的意见。
对于没有达到公益金宣传工作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该单位资助项目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