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分超12分不属"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应赔
05.12.2014 12:37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012年 2月份,张某(化名)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省道34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河西大桥路段,与由西向东左转弯的陈某(化名)相撞,致陈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系临沭县某货物运输公司职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A2证,其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临沂公司投保交强险。
陈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伤及头部 ,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双侧眶内血肿、颅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陈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货物运输公司诉至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该次交通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0508元,货物运输公司赔偿陈某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合计15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提出主张,到交警部门对张某的驾驶证状态进行查询得知,张某的驾驶证清分日期为每年的1月21日,自2011年 1月21日至2012年 1月21日记分周期内,其违法积分已达14分。张某知道或应该知道其驾驶证 违法记分 已超过12分,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其在事故发生时属于 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 、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张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 14分,但并非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赔偿范围内有追偿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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