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两办”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08.01.2015  11:25

 

  近日,临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平安临沂、法治临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对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模式,将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各级综治工作网格。进一步加强县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建立以个人或工作特色命名的调解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沟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切实提高调处专业化水平。组织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落实“五有”“四落实”“六统一”标准,切实提高规范化水平。   《意见》要求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县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人民调解员 5 人以上,至少2 名专职调解员;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人民调解员 3 人以上,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要落实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村居(社区)专职调解员补贴标准参照村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工资标准确定;县区、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专职调解员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解补贴发放由各县区结合人民调解员等级、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调解质量、履约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予以确定。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对人民调解要亲自过问,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建立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水平。对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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