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自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346万余元。
庭审从16日上午9点正式开始。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济宁市市长、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多家公司、单位和个人,在承揽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开发区升级、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和人员给予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起诉书指控,自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应由其个人和家庭支付的费用共计17.50377万元,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犯罪。
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某(另案处理),私自将山东省商务厅900万元公款转到以刘某某个人名义成立的烟台某有限公司,由蔡某某(另案处理)将该900万元公款用于在烟台购买房屋、装修以及购买车辆,以供吕在模个人使用。2014年3月,为掩盖犯罪事实,吕在模指使刘某某将烟台某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所属,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该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一一出示了讯问笔录及其亲笔供词,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吕在模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到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人表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其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如实供述了分多次收受刘某某17万元的犯罪事实,本可以认定属于坦白同种犯罪事实,对于坦白的部分本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开始吕在模尚能供认,后期改变供述,对多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均予以否认,在16日和17日的法庭上,被告人吕在模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对多笔受贿犯罪、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仍然没有认罪悔罪,请充分考虑被告人吕在模的认罪表现和悔罪态度,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予以量刑。
在最后陈述阶段,吕在模对检察机关的部分受贿罪指控予以承认,但对其他一些指控依旧提出强烈辩解。吕在模的亲属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进行到17日下午1点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案公诉人简历:
张静雅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 法律硕士 2007年获得省级优秀公诉人称号
满毅 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法学学士 2013年获得全省十佳公诉人称号
王玲淄博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硕士 2013年被评为淄博市检察院机关岗位能手
作者|鲁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