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实行集中公布

03.09.2014  18:3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建立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平台,规范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工作,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效能,并提出四项要求:

一是明确公布方法。省局在门户网站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平台,各市局通过登录内部工作网录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在省局平台集中对外公布。

二是规范公布内容。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结果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抽检任务来源、抽检商品种类、抽检时间、抽检区域、承检机构等本次抽检基本情况,抽检商品数量、检验标准和项目、不合格商品数量及不合格项目等本次抽检总体情况,被抽样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标称生产者名称、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检验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抽检信息明细,公布抽检结果的工商部门名称和公布日期。公布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完整,合格商品和不合格商品都要公布。

三是要求审核建档。要求各市局要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审核制度,公布前要对承检机构资质、抽检程序、相关文书等可能影响抽检结果准确客观公正的情形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公布。

四是强化结果利用。要求各市局要定期查看省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平台,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效用。对于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各市局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和下步跟踪抽检重点;对于公布的合格商品,在本市范围内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重复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