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土地调剂收“好处费” 浙江一村支书获刑三年

18.01.2015  18:01

  原浙江台州仙居县横溪镇余村村书记蒋某,借集体土地调剂之机,利用虚假工程承包的方式,非法收受买方“好处费”。16日,蒋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蒋某,48岁,2011年至2013年担任横溪镇余村村主任,2013年开始任党支部书记。   2011年上半年,仙居县横溪镇柯家村主任柯某为了解决村民种菜土地问题,找到时任余村村主任的蒋某,协商向余村有偿调剂土地。双方商定,柯家村以每亩3.1万元的价格向余村调剂土地19.55亩,合计60.6万元。同时,为了感谢蒋某提供帮助,柯家村额外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支付给蒋某27.6万元,作为给余村村干部的“好处费”。   2011年8月,柯家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就土地调剂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将送给余村村干部的“好处费”以5份假造的工程承包合同套取。这27.6万元“好处费”,除部分分给余村相关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以及用于渠道改造及大坝平整、支付青苗费外,其余8.6万元蒋某都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13年下半年,有关蒋某在土地调剂中存在经济问题的传言甚嚣尘上。为了掩人耳目、应对调查,蒋某连忙自筹4万元工程款,在调剂土地边上浇筑了水泥路。   然而,纸终是包不住火,蒋某收受“好处费”的事还是败露了。到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5.5万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横溪镇余村用于调剂的土地属于该村集体土地,该村与柯家村之间的土地有偿调剂属于两村集体事务,不属于政府事务。被告人蒋某在从事村集体事务过程中,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已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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